广西财经学院专升本层次学生申请授予学位条件

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2025-09-19

广西财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办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关于授予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工作办法。

第 二条 本办法遵循《广西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学士学位,或依法撤销学位获得者的学士学位。

 

第 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 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 国 共 产 党的领导,拥护社 会 主 义制度,遵守宪 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 的加权平均成绩 73 分及以上(或平均绩点 2.0 及以上);

3. 通过毕业论 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确 已在本学科或者专 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 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 业实践工作的初步 能力;

4. 在籍期间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 律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者。

(二)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生

我校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论 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

3.通过广西财经学院组织的相关学科课程测试;

4.在籍期间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 律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者。

(三)全日制本科国际学生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者,可以授予全日制本科国际学生学士学位:

1.在政 治思想上对我国友好,在学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 审查准予毕业,且其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在 70 分及以上(或

平均绩点 1.7 以上);

3.以中文为专 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 业中,国际学生毕 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 外语为专 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 业中 国际学生毕业时中文 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

4.通过毕业论 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确 已在本学科或者专 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 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 业实践工作的初步 能力;

5.在籍期间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 律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者。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 符合本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学校在

收到学位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 请,并通知申请人。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毕业生在规定时间按所在学院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由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授予、不授予学位的名单及其原因, 按规定时间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复核后,并按规定时间提交学位办,学位办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审议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 证书,并向自治区学位委员 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二)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1.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取 得本 科毕 业证之日 起两年内提出学位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一律不再受理。

2.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按要求提交申 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价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授予、不授予学位 的名单及其原因,并按规定时间提交学位办,学位办报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审议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 证书,并 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三)全日制本科国际学生毕业生学士学位

毕业生在规定时间按所在教学院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相应学位。由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 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授予、不授予学位的名单及其原 因,按规定时间提交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学校留学生管理 部门汇总审核名单后提交学位办,学位办报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议。对审议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 证书,并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六条 强化学士学位质量标准和过程管理,保障培养质量。教学院应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把考试和毕业出口关,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 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抓好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培养环节;应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审核,确保学位获得者满足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完善导师制度,强化指导责任。明确毕业论 文或者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是学士学位质量保障的第 一责 任人。指导教师应从选题、资料收集、实验设计、论 文撰写到答辩准备的全过程,给予学生专 业、细致且负责任的指导。对于指导不力、责任心缺失的导师,给予必要的提醒、约谈乃至调整指导资格的处罚,形成有 效的约束机制。

第八条 加强质量评估,定期开展学士学位质量的内外部评估,促 进学位质量持续改进。学校内部,依托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管理部门,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教 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资源、学生学习成果等多个维度进行定期审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学中 存在的问题,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外部,依 托政 府、第三方机构或行业组织等外部力量对 学位质量进行客观评价,从宏观视角审视学校的人才培养 质量,为学位质量持续改进提供方向和外部动力。

第九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对专 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 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 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 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 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 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给予其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陈述和申辩期。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等决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通过书面申请提交分委员会进行申诉, 分委员会向学校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人书面材料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学校建立学位授予争议处理委员会,独 立受理学生对学位授予、撤销决定的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外法律专 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 证书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十四条 学位 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授予证明书,与原学位

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财经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2020〕71 号)同时

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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