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修订后的《桂林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25年第七次党委常 委会会议、2025年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25年4月16日
桂林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做好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士学位质量, 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学位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 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受教育者(以下简称本科受教育者,包括成 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两种类型),按照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已开设的学科和专 业 授予学士学位。
第 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 国 共 产 党的领 导,拥护社 会 主 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 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
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 业实践工作的 初步能力。
(三)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设计(论 文)等毕业环节审 查,且成绩相应达到以下水平者:
1. 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受教育者考试课程平均成绩70分(含) 以上,毕业设计(论 文)成绩“中等”(含)以上,学科综合水平测 试合格。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受教育者毕业设计(论 文)成绩“中等”(含)以上,学科综合水平测 试合格。
(四)外语水平条件,符合以下任意条件之一:
1.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六级(CET6)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425分);
2.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 级(PETS3)、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B级及以上考试,笔试成绩合格;
3. 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 已取得学士学位。
第四条 因外语水平或学科综合水平测 试不合格,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在取 得 本科 毕业 证之日起两年内,且在最 长修业年限内申请学士学位。其他因课程或毕业设计(论 文)成绩不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不可再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本科受教育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要求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学士学位。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 6 月和 12 月受理学位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答辩委员会评议。继续教育学院按 照规定组织毕业设计(论 文)的答辩工作,并由答辩委员会确定 学生答辩的最终成绩。学生毕业设计(论 文)必 须经过答辩,答 辩未通过者不具备学位授予资格。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道德表现、课程成绩、毕业设计(论 文)、外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测 试等材料进行审核,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 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进行审议,确定授予 学士学位名单。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统一造册,由学校正式下文,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和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 撤销学位:
(一)毕业设计(论 文)被认定为存在代 写、剽窃、伪造等
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 证书;
(三)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其他情况。
第十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对专 家评阅、答辩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 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继续 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复核申请的 三十日之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 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将书面意见送交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 于接到复核申请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必要时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 家进行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 证书经国 务院授权由我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后开始。学位 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 证明书。学位 证明书与学位 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细则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受教育者,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对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受教育者,自2023 级开始施行,原《桂林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桂理工学〔2024〕4号)自本细 则公布后废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国 家或自治区出 台新的规定时,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