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2025-09-22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广西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十二届党委第 80 次(2025 年第 16 次)常 委会、2025 年 5 月 8 日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2025 年 5 月 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西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学位法》《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二条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 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 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拥护中 国 共 产 党的领 导,拥护社 会主 义制度的中 国学生和国际学生,遵守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我校相应学位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 业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相应学位。

第 二章  学士学位

第 一节  中 国学生申请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  

第四条 中 国学生申请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必 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科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通过本科毕业论 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 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专 业与课程方面:人文社科类专 业(指可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历史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的专 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含)以上,理工类专 业(指可授予理学、工学学士学位的专 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1.8(含)以上。

(二)外语(含第 二外语)方面:较好地掌握一门外语。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艺术类、普通体育类和中职升本类专 业学生及原少数民 族预科生参加全国英语应用能力测 试(B 级)成绩达到60 分(含) 以上,其他非外语类专 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含)以上。

2. 艺术类、普通体育类和中职升本类专 业学生及原少数民 族预科生参加全国英语应用能力测 试(B 级)成绩未达到 60 分, 其他非外语类专 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425 分,但大学英语综合评定成绩(简称 M)达到 60 分(含) 以上;职教师资培养模式专 业(专升本除外)学生(M)达 55 分(含)以上;职教师资专升本、中职升本类专 业学生(M)达到 50 分(含)以上。大学英语综合评定成绩计算公式为:

M=(X+Y)×50%

其中,X 代表大学英语教学最 高 级别要求的课程成绩,Y 代表参加历次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中分数最 高一次的成绩(其中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需换算为百分制成绩)。

3. 运动训练专 业、武术与民 族传统体育专 业的学生,在修完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英语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分后,学位授予不作其他外语方面的要求;高水平运动队的学生在非体育类专 业就读的,参照普通体育类学生的学位外语要求执行。

4. 申请修读英语以外语种的学生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 二项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教务处和外国语学院视不同语种的实际情况商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执行。

5. 外语类专 业学生第 二外语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以上。

(三)专 业技能方面:

职教师资培养模式和中职升本类专 业的毕业生至少应获得一个专 业技能资格证。

第五条 不符合上述第四条的(一)、(二)、(三)项规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部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 业前 10%者。

(二)毕业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 考取国内全日制硕士(含专 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或公 务员者。

2. 应征加入中 国人 民解 放军或武 警部队者。

3. 入选全国或广西基层就业项目者(如选调优 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广西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计划、广西公开选聘城区或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等)。

(三)参加各类学科(技能)竞赛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1. 参加中 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 战杯”等全国性 学科

(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含)以上者;或参加全国性文艺、体育比赛(含艺术展比赛),获得个人前八名或集体(不含大合唱比赛)前六名奖励者。

2. 参加全区(含赛区)学科(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含) 以上者;或参加全区(含赛区)文艺、体育比赛(含艺术展演),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不含大合唱比赛)前两名奖励者。

上述 1、2 项所涉及的竞赛项目详见《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四)在某专 业领域内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经有关专 家鉴定和学校确认者。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存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

(二)攻读期间有考试违 纪作 弊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曾受到两次(含)以上的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所受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七条 毕业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培养单位,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送交教务处汇总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 长学习年限内达到上述第三、四条款规定的条件者(含结业后经考试或重修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 证书者)。

(二)仅因所受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而在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处分期满后,持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思想品德和综合表现鉴定,向培养单位提交解除处分申请,在学校纪律处分 解除后向培养单位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

 

第 二节  中 国学生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的中 国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毕业前,课程方面达到以下条件:

1. 成 人高 考入学的本科毕业生,修满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人文社科类专 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 2.0 以上(含 2.0),理工类专 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 1.8 以上(含 1.8)。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及学科综合水平测 试成绩达标。

2. 我校主考专 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需各门课程总成绩平均分 65 分以上(含 65 分),学科综合水平测 试成绩达标。

(二)学生毕业前,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论 文各环节审 查, 各项成绩均达标。

(三)较好地掌握一门外语。非英语专 业本科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 400 分以上(含 400 分)或六级考试成绩达 350 分以上(含 350 分)。

2.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 级(PETS3)笔试成绩合格。

3. 全国大学生日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4. 雅思(IELTS)成绩达 4.5 分以上(含 4.5 分)或托福TOEFL成绩达 50 分以上( 50 

5. 学籍有 效期内参加广西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课程统考,成绩合格以上。

英语专 业本科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全国大学生日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2. 学籍有 效期内参加广西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位日语课程统考,成绩合格以上。

(四)自本科毕业 证书颁发日期起 2 年内,且在学校规定的最 高修业年限内。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存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节  国际学生申请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 

第十条 国际学生申请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必 须完成学校制订的本科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项要求,通过本科毕业论 文(设 计)等毕业环节审 查,且汉语水平考试(HSK)达到相应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 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二)国际学生以学习专 业知识和汉语为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 业国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且人文社科类专 业(指可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历史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的专 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含)以上,理工类专 业(指可授予理学、工学学士学位的专 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含)以上。

(三)申请人须完成有一定质量的本科毕业论 文(设计),学位论 文答辩由国际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开展。

(四)汉语言文学和汉语言等汉语类专 业国际本科生须达到 HSK(五级)180 分(含)以上;非汉语类专 业国际本科生须达到 HSK(四级)180 分(含)以上。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存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 一节  中 国学生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中 国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必 须完成培养单位制订的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 文答辩或者学校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经学校审 查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 业领域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 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专 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 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 立完成。硕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 文应符合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 文规范,实践成果应符合学校相应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评审采用送校外同行专 家“双盲”(隐去论 文作者和导师的姓名及相关信 息)评审。每篇硕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至少送 2 名校外同行专 家评审。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等提出意见。具体评审规则参照学校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评阅通过后提交答辩申请,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答辩。硕士学位答辩应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 3 名以上单数与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相关学科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或具有高 级专 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组成,且其中至少应有 1 名校外同行专 家。答辩委员会主 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 家担任,本校专 家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 席。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位,协助组织答辩工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秘书没有提问权和表决权,在读研究生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 须审阅论 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 票表决。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因临时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 票,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 答辩可如期进行。否则,答辩会应改期进行。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不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硕士学位论 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 席签字后生效。

硕士学位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最 长学习年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六条 中 国学生在攻读硕士学位过程中存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第 二节  国际学生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必 须完成培养单位制订的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 文答辩或者学校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且汉语水平考试(HSK)达到相应要求,经学校审 查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 业领域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 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专 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 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 中 国语言文学类专 业的国际硕士生毕业时必 须达到HSK(五级)210 分(含)以上;非中 国语言文学类专 业的国际硕士生必 须达到 HSK(四级)195 分(含)以上;体育、艺术类国际硕士生如不能通过 HSK(四级),必 须通过学校统一命题的汉语水平考试;经批准用非汉语进行学历教育的国际硕士生必 须达到 HSK(三 级)180 分(含)以上。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硕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要求与第十三条一致。

国际学生硕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撰写与答辩原则上采用汉语,如需要用英语进行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撰写与答辩,必 须经研究生院审批方可实施,同时必 须有不低于 2000 字的中文摘要。

国际学生硕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选题应符合中 国方针政策和国际伦理道德。各培养单位对国际硕士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时,要注意参考其入学时的实际专 业水平情况恰当把握,合格者可继续进行学习和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撰写工作,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培养单位制定。

国际学生可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硕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如需要回国撰写硕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须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批准,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文化教育 学院国际学生管理科备案。全日制国际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总时间不能少于 1 年,硕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工作必 须在我校进行。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硕士学位评审采用送校外同行专 家“双盲”(隐去论 文作者和导师的姓名及相关信 息)评审。具体要求与第十四条一致。

第 二十条 国际学生硕士学位申请人评阅通过后提交答辩申请,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答辩。答辩应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具体要求与第十五条一致。

如国际学生硕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最 长学习年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第 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攻读硕士学位过程中存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 一节  中 国学生申请博士学位

第 二十二条 中 国学生申请博士学位必 须完成培养单位制订的博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论 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经学校审 查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 业领域掌握坚实全 面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 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 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 立承担专 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 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 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 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 立完成。博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 立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应具有系 统性和完整性。博士学位论 文应符合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 文规范,实践成果应符合学校相应规范要求。

第 二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评审采用送校外同行专 家“双盲”(隐去论 文作者和导师的姓名及相关信 息)评审。每篇博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至少送 3 名校外同行专 家评审。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等提出意见。具体评审规则参照学校相关制度。

第 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评阅通过后提交答辩申请, 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答辩。答辩应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 5 名以上单数与博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相关学科的教 授、副教 授(须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具有相当专 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组成,至少有 2 名校外同行专 家。答辩委员会主 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 家担任,本校专 家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 席。学位申请人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位,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秘书没有提问权和表决权,在读研究生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 须审阅论 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 票。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 票,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否则答辩会应改期进行。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不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博士学位论 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 席签字后生效。

博士学位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最 长学习年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 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 二十六条 中 国学生在攻读博士学位过程中存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第 二节  国际学生申请博士学位

第 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申请博士学位必 须完成培养单位制订的博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论 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且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相应要求,经学校审 查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 业领域掌握坚实全 面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 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 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 立承担专 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 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 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四)中 国语言文学类专 业的国际博士生毕业时必 须达到HSK(六级)180 分(含)以上;非中 国语言文学类专 业的国际博士生必 须达到 HSK(五级)180 分(含)以上;体育、艺术类国际博士生如不能通过(HSK)(五级),必 须通过学校统一命题的汉语水平考试;经批准用非汉语进行学历教育的国际博士生必 须达到 HSK(三 级)180 分(含)以上。

第 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博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要求与第 二十三条一致。

国际学生博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撰写与答辩原则上采用汉语,如需要用英语进行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撰写与答辩,必 须经研究生院审批方可实施,同时必 须有不低于 4000 字的中文摘要。

国际学生博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选题应符合中 国方针政策和国际伦理道德。各培养单位对国际博士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时,要注意参考其入学时的实际专 业水平情况恰当把握,合格者可继续进行学习和博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撰写工作,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培养单位制定。

国际学生可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博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如需要回国撰写博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须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批准,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国际学生管理科备案。全日制国际博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总时间不能少于 1 年,博士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工作必 须在我校进行。

第 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博士学位评审采用送校外同行专 家 “双盲”(隐去论 文作者和导师的姓名及相关信 息)评审。具体要求与第 二十四条一致。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博士学位申请人评阅通过后提交答辩申请,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答辩。答辩应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具体要求与第 二十五条一致。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攻读博士学位过程中存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条件审 查学位申请,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 票表决,会议应有全体组成 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全体组成 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由主 席当场宣布结果。

第三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表决结果报

送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复核。研究生院负责审核中 国学生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教务处负责审核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国际学生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授予归口管理部门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就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投 票表决,会议应有全体组成 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全体组成 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由主 席当场宣布授予决议,表决结果由主 席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文化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予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 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 息。

第三十六条 培养单位应妥善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 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 文应当同时交存国 家图书馆和有关专 业图书馆。涉密学位档案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毕业论 文(设计)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要加强对本科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硕士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 业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 督和动态调整机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 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 业水平。

第三十九条 学校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 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 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

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 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第四十条 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 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 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 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 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 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学位复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在学术或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培养单位推 荐、学位评定分委会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师政教学〔2021〕111 号)、

《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师政教学〔2025〕27 号)、《广西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师政教学〔2023〕16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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