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2025-09-23

关于印发《河池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 知

校政发〔2025]58号

校直各单位、各部门:

         《河池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池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河 池 学 院

2025年6月19日


附件  河池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河池学院章程》《河池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现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 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机构,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学位评定办公室指导下,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我校担任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 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我校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我校担任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 国 共 产 党的领 导,拥护社 会主 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达到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 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 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在 70分以上(含 70分);毕业论 文(设计)综合评定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论 文(设计)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

(六)外语水平:非外语专 业毕业生参加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已取得高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及以上等级证书;外语专 业毕业生须通过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第 二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申请第 二学士学位的可免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本细则第四条所列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被解除的;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六条 成 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管理部门和继续教育学院三 级管理。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位申请程序:

(一)我校成 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历届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相关学生需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授予的书面申请;成 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不提出学位申请的,不再补办;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做好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相关材料的审核与推 荐上报工作;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一年二次(每年6月和 12月)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项。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学位评定办公室提供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申请说明材料: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在网上公示5天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

(五)学校颁发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 席签发的学士学位 证书。

第八条 申请学士学位需准备的材料

(一)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需填报《河池学院成 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需填报《河池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表》,并将本科毕业 证书、学位外语合格证明材料、身 份证复印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二)继续教育学院填报《河池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生名单》并做好复核工作。

第九条 学生须提出学位授予书面申请,方讨论其学位授子事宜。休学、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提前毕业者,其学士学位申请:评审条件和程序同等要求。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条  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撤销其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 证书无效:

(一)学位论 文(设计)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 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 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 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不日大字不王乡或者入贝下F出N字/3飞有方FIX HC不士个工作日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 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核决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或者学校学位评定办公室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学位评定办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意见由学校学位评定办公室在三十日内通 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 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办公室按照《河池学院学士学位 证书规范》进行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 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由学校开具相应的学士学位 证明书。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河油学院授予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校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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