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师范大学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2025-09-23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保证我校授予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 二条 我校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专科起点升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各专 业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类别按学校报送上级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 我校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拥护中 国 共 产 党的领 导,拥护社 会主 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学校所要求的相应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 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在弹性 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含 70 分),毕业论 文(设计)成绩达到 75 分以上(含 75 分);

2.参加南宁师范大学成 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校内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专 业本科学生须参加第 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3. 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 证书后 2 年内可向我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不再补办。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我校主考专 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通过考试计划中的全部课程考试,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和毕业论 文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

2.参加南宁师范大学成 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校内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专 业本科学生须参加第 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3. 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 证书后 2 年内可向我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不再补办。

第三章 申报所需材料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授予学士学位需提供的材料和申报程序。

(一)所需材料:

1.申报人按要求如实地填写《南宁师范大学成 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1 份。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有 效身 份证复印件 1 份、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1 份、由新 华社统一采集的彩色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 2 张和电子相片。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本科毕业 证书复印件 1 份、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考点的成绩证明)1份、有 效身 份证复印件 1 份、毕业生登记表(带有综合成绩一页)复印件 1 份、统一采集的彩色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 2 张和电子相片。

(二)申报程序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人将申请材料送交所属函授站(或继续教育学院学历部);

(2)函授站按专 业、科类分类汇总后统一上交到继续教育学院学历部;

(3)学历部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 查,按专 业、学科进行分类汇总后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初审;

(4)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建议,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返回继续教育学院学历部进行汇总;

(5)由学历部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人将申请材料送交各助学单位(社会考生将申请材料送交继续教育学院);

(2)各助学单位按专 业、科类分类汇总后统一上交到继续教育学院社考部;

(3)社考部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 查,按专 业、学科进行分类汇总后转交学历部,由学历部统一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初审;

(4)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建议,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返回继续教育学院学历部进行汇总;

(5)由学历部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颁发证书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后,颁发成 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证书。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及学位 证明书

第七条 对已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的毕业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通过舞弊行为取得学士学位的;

(二)确认不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上级部门学位授予规定而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对被撤销的学士学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出公 告,宣布证书作废,并在学位授予信 息备案系 统上进行更正。

第九条 对已颁发的学士学位 证书,如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 证明书”。学士学位 证明书与学士学位 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位 证明书与原学位 证书的内容、式样相同,并注明原学位 证书的编号。学士学位 证明书由出具证明书时现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 席具名签发。学士学位 证明书的落款日期按学校批准出具证明书的日期填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授予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的通 知》(桂师院发[2016]41 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期间,如遇与上级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有冲突,依照上级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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